应急管理部于8月27日(周二)上午10时,在部机关415会议室(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届时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将全面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并答记者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这是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今天我们邀请到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士杰先生、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先生、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的支持。下面,我就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有关情况作如下介绍。
制定实施《规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为此,国家三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及时将《规范》以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见效。二是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的需要。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即要突出一个“安”字,充分发挥安责险防控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要求企业投保的同时,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使之与强制企业投保相对应。三是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的需要。近些年,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在推进实施安责险、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在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方面,探索形成了财政补贴推动的“山东模式”、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北京模式”、政府组织实施的“湖南模式”、部门合力推动的“湖北模式”、安责险+科技+服务的“浙江嘉兴模式”、为企业提供第三方贴心技术服务的“广东佛山模式”等等,并为企业提供千倍以上的风险保障。
但各地区、各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缺乏制度设计,将安责险简单地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预防服务的功能发挥不充分;有的注重收取保费,在开展风险评估和聘请技术机构为企业服务方面办法不多,甚至基本没有服务;有的不知如何开展、怎样开展预防服务,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不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都亟需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安责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为做好《规范》起草工作,去年以来应急管理部组建了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牵头,相关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科研院所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标准编制组,组织开展了大量座谈研讨、数据调查、案例研究等工作,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经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局进行业务审查和合规审查,报请应急管理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服务的强制性原则,规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且不应向投保单位另行收取费用。同时,要求投保单位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二是细化了7类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从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三是明确了服务的4种形式,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保险经纪机构开展服务。
四是对保险机构制定服务方案、开展服务、回访和确认、投诉处理等关键服务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六是明确每年保险机构要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一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谢谢王士杰巡视员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示意,提问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在应急管理标准体系中此次发布的《规范》属于哪一类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有何种规范作用?
机构改革以后,为了加强应急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按照这个《办法》规定,这里面包括几个方面:
就层级来讲,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还有企业标准。
从类别来讲,一是安全生产标准,二是消防救援标准,三是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
从属性上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依法应该执行,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所有企业、所有人员,标准一旦发布以后都要执行。
这次颁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就是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目的是指导保险机构如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制度上、程序性的规范,保证建立一种机制和体系,最终目的是解决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问题。目前重点解决的是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当中不作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投保单位交了钱,就能够得到合理合规的服务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在安责险出来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其他的保险,比如工伤险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安责险和其他险有什么区别?它们有没有重合或者之间如何进行衔接的?
谢谢记者提问。这个问题事实上是两个部分,第一是有何区别?第二是如何进行衔接和规范。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第二个问题。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关于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调整为安责险,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谢谢。
我们发现在介绍背景的时候提到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为何有此规定?
大家看到我们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在八大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一个原因,是《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了要求,这是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什么中央在诸多行业领域单单挑出这八个行业领域呢?主要是科学总结了2006年国家在八大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作出的科学判断,制定的制度性措施。
第二个原因,是遏制事故的需要。通过分析,目前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都集中在这八个行业领域当中。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制实施安责险,发挥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作用,有效防范化解这八大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个原因,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这是我们在八大行业领域当中首先推行安责险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集中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八大行业领域当中,实际上各个地方也不一样。之所以选择这八大行业领域,是从全国角度出发的,但不同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广东就没有煤矿,北京只有一个煤矿。各地区在确定安责险实施范围时,要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刚才王士杰主任提到北京,针对第三产业发达、而第二产业几乎很少的实际情况,不仅仅在八大行业领域当中强制实施安责险,而且已经覆盖到了所有的行业领域,效果非常突出。但是,多数地区这八大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比较集中,所以首先要确保安责险在这八大行业领域的强制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两点。第一,这八大行业领域首先要确保一个不能少。这是中央的决策部署,这也是我们强制性标准所包含的要求。第二,要注意制度的衔接。所谓制度衔接,就是安责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有诸多商业险种,这些险种如果没有事故预防功能,就要向具有事故预防功能的安责险来靠拢,用安责险代替,这也是为企业减负的需要。标准也好、制度也好,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企业的不容易。希望通过新闻媒体朋友的宣传,使广大企业、使社会有关方面充分理解这一点,不能把着老险种、老制度不放。不能光让企业交保费不给企业服务,这方面企业是,希望通过部门监管,通过广大媒体朋友的呼吁,能让各方面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逐步由老制度、老险种向具备事故预防功能的安责险过度,这也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一个有效措施。
如果一旦强制实施以后,现在企业和保险公司比较关心的是一旦投保了安责险,企业出了安全责任事故以后,这个责任如何划分?规范中是怎么规定的?
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始终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投保单位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责任仍然由投保单位承担。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主观故意弄虚作假,导致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谢谢。
保险机构如何结合投保单位需求来确定具体的服务项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能否介绍一些具体的案例。
大家注意到《规范》当中明确了七个方面的服务内容,既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又是《规范》的根本。也就是说我们建立安责险制度,必须要把事故预防服务突出出来。如果丧失了服务这个根本,就没有必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是需要把握的核心点。
至于为什么选择这七个方面?是在分析了目前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考虑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所以是兼顾两方面提出的。那么是不是这七个方面要百分之百做到呢?也不一定。这七个方面是具有广泛性指导意义的,因为安全生产涉及的行业领域不一样,既有行业差异性又有企业的区别性,即使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需求也不一样,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根据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另一方面,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弱项、短板提出来,寻求保险公司的支持,双方达成一致,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进行约束规范,使保险公司更加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选择技术服务机构呢?实事求是讲,保险公司的强项是怎么核算保费、怎么算财务账。在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上并不是强项,但是这个制度和标准当中又需要我们做。那怎么办呢?
第一,要眼睛向内,练好内功,解决不会选的问题。比如在国外,一家100多人的保险公司,就会有20名左右的安全工程师团队为保险公司服务,帮助保险公司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提供支撑。比如投保的是化工企业,社会上到底有哪些化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强,保险公司的技术团队就要进行分析,提出选择条件或者范围。这个团队并不是要到企业去评估风险在哪里、隐患在哪里,它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保险公司选择技术力量更强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撑。
第二,要善借外力,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过程中,怎么解决专业性的问题?比如学化工的不一定懂煤矿,这就是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在这个方面保险公司不具备这个专业能力,怎么办?就要善借外力。保险公司要从收取的保费当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为企业搞预防服务,也就是说,安责险收取的保费来自于企业,也要用之于企业,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险公司不会做,就找第三方机构,费用就从收取的保费中支出。在这方面要发挥保险公司会算账的作用,比如今年收了1000万元的保费,就要投入100万元为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为什么强调安责险是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就是因为安责险既要兼顾经济效益,更要兼顾社会效益,通过我们保险公司会算账的业务员,算多少账、花多少钱、选什么样的专业技术机构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个账我们保险公司要好好算一算,千万别走到另一条路,只注重经济效益,光收保费不服务或者多收保费少服务,那就麻烦了,那就不是我们建立安责险制度的初衷。如果是这样,我们就要按照强制性标准来进行监督、严格执法。谢谢。
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如果投保单位不认可、不配合怎么办?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记者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认可,不配合怎么办。首先,《规范》中规定,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投保单位应该主动配合。第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保险机构提供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时,投保单位也要配合。至于投保企业不认可、不配合,我想可能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单位担心保险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隐患,是不是要告诉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二是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服务效果不太认同。从政府部门来讲,在得到这些隐患信息以后,可能要来企业监督检查,但并不是处罚。从投保单位来讲,要反过来思维,保险公司服务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查出问题隐患,指出以后就要改正,如果不改,政府部门就可能进行处罚,也可能要出大事故。这样理解,企业就容易配合了。对于不认可服务水平、服务效果的,保险机构也要加大宣传,给投保单位提供服务是为企业好,帮你把问题查出来,从而进行整改。这样投保单位也就会积极配合,把隐患整改掉,从而避免发生事故。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认可,说明专业水平低,那我找一个水平高的来,让专业的机构干专业的事儿。安责险制度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德国是做的最好的,他们有很多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技术力量强,服务水平高,企业都十分认可。
第二个问题,发现隐患怎么处理?《规范》中规定,保险机构发现问题以后,应及时告知投保单位,投保单位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隐患,投保单位要及时整改。同时还规定投保单位如果拒不整改,那么对不起,下一年度就提高保费,同时把你的违法情况告诉政府相关部门来查你、罚你。
因此,作为保险机构,就要认真查,查了以后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投保单位整改。特别是重大的隐患,容易群死群伤的,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保险机构还有义务督促投保单位改正,因为这容易出大事儿。很多八大行业领域事故就是重大隐患引发的,所以保险机构有这个义务。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指出来了,投保单位就要认真整改,隐患不消除,事故就不可能绝。要是保险公司指出的问题企业不认可,你说是,我说不是,怎么办?那大家就协商,按照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来办,或者请专家学者来共同讨论确定。确定以后,作为投保单位,就要认真对待、认真消除。最终目的非常清楚,那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也好,相关法律法规也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内因和外因一定要弄清楚。保险公司是外因,企业是内因。保险公司指出问题以后,企业认真消除了,就不会出事。没有整改出了事,企业是主体责任单位,保险机构只是服务单位。
请问对于没有按照规范开展技术服务的保险机构有何处理措施?如何有效加强保险公司开展技术预防服务的监督?谢谢。
首先关于如何监督的问题。《规范》是强制性标准,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规定:保险机构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由此,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监督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这是一个专门的平台;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三是结合企业调查问询,对保险机构上报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四是按照法定职责直接对保险机构或投保企业进行监管检查。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安责险信息化平台是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责险监管特别是事故预防服务监管的有力手段。因此,这个平台一定要设在应急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能够控制得了的单位,防止监管失控,服务流于形式。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一些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以事故预防服务动态监管为重点,研究制定安责险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作为安责险配套标准,加强对各地区的安责险信息化工作的指导。
关于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首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拒不整改的,根据严重程度依次有四种处理措施:一是将违反《规范》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二是将保险机构移除本地区安责险共保体,取消其竞标或准入资格;三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四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谢谢。
作为保险机构他们在实施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面有什么优势?他们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第一,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既不涉及政府的行政执法,也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可以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发现更多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目前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他们可以整合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从而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服务成本,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更好的服务。打个比方,我们有些微型企业每年安责险保费也就几百元。刚才李豪文副主任说到北京,所有行业都推行了安责险。我们在征求企业和保险机构意见时就听到这样一些案例,很多企业安责险保费就是几百块钱,企业拿着这些钱是肯定买不到任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而保险机构通过统筹使用多家企业的保费,可以为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风险预警信息提示,以及隐患排查等服务。
第三,通过实施安责险,可以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逐步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实现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第二个问题,保险中介机构在事故预防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保险中介机构是推动安责险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责险统保业务的过程中,都引入了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业务咨询、产品销售、风险评估、方案拟定,包括选择共保体、办理投保手续等保险经纪服务。有的保险机构还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开展风险评估、损失鉴定等业务活动。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中,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既可以作为组织协调者,代表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从市场上选择合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又可以作为实施者,受保险机构委托,依靠自身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这其中,需要保险中介机构提高自身公信力和专业能力,赢得市场认可和保险机构及投保企业的信赖,这是前提和基础。谢谢。
2016年,《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这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必须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这个文件,2017年,原安监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在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时候,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我们就讨论过要不要在法律中明确强制实施安责险。但后来觉得,从风险抵押金过度到安责险,还是应该试一试再说,法律层面是比较严肃的。2017年中央改革意见出台以后,经过这几年试点,社会上都比较认可,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因此这一次修法当中,我们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把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到法律层面。因此这一次重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时,提出在八大行业领域强制施行安责险,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现在应急管理部已将安法修正案报送司法部,司法部经过讨论后,下一步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修订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是必须要完成的。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司法部、全国人大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从制度也好、法律也好,我们已经从顶层设计来进行构思了。《规范》也出来了,这项工作能不能推好,就是市场认同、企业配合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保险机构如何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因为投保单位在保险机构花钱了,就要有效果。希望《规范》出台以后,保险机构切实从企业利益、群众利益出发,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事前预防效果,通过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技术装备使用等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筑牢“两道防线”,把风险管控住、把隐BOB全站平台患排查治理住,把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搞得更好。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今天发布会的主题专业性比较强,如果哪位记者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可以会后和我们联系,我们给大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