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全站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应用法学研究的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1991年2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报中央批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正式成立。1997年,法研所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2004年至2006年,法研所重组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00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法研所。2008年,法研所设立了全国政法系统唯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20年法研所财务进行独立核算。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应用法学研究的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1991年2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报中央批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应用法学和审判理论研究,旨在为立法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一线司法人员服务,致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法研所内设综合室、刑事行政审判研究部、民商事审判研究部和《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综合室主要负责日常办公、科研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综合管理制度制定、重要活动安排及对外协调等日常行政事务;刑事行政审判研究部主要负责刑事、行政审判研究工作;民商事审判研究部主要负责民商事审判研究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要负责《中国应用法学》期刊编辑、发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还设有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司法决策参考》编辑部等专门机构。
2022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BOB全站,法研所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
院党组对法研所的定位一直是司法系统的高端智库。2022年,法研所积极发挥高端智库作用,在二十大报告专项调研、十四五规划贯彻落实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的重大问题上主动承担,积极为中心大局工作提供资政意见和建议,圆满完成全面依法治国专项调研工作, 精心部署落实《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服务审判实践,如何能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是法研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的问题。2022年,法研所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在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方式和途径这一问题上有了拓展和创新,尝试从以前主要开展具体问题研究,发展到主动设定目标与课题、开展组织性和引领性的研究,在开展研究工作的范式上发生了突破。在研究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广泛开展论文、案例、课题等领域的评审性工作,多出命题作文,多搭建研究平台,举办高端论坛及高水平评奖,通过打造“指挥棒”来主导和引领研究主题及研究方向。这一工作范式的转变和研究思路的拓展,很好的解决了法研所规模不大、人员不多,而应用法学研究领域宽泛、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更适合法研所实现小机构办大事的工作目标。围绕这一研究工作模式,法研所今年开展的主要科研活动包括:筹办首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活动;开展202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工作;发布2022年度应用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完成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理论研究征文评选工作。
近年来,法研所积累了一系列颇具口碑与特色的研究品牌和研究平台,包括《中国应用法学》《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司法决策参考》、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等等,对于这些传统研究品牌和项目,法研所持续投入建设并认真打磨提升,取得了不少亮眼的成绩。做好《中国应用法学》期刊编选及宣传工作;精心编发《司法决策参考》;全力做好研究会换届和年会筹备工作;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持续推进“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
经政治部批复,法研所设有三个研究中心,分别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及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工作各具特色,本年度都交出了呈现各自亮点的工作成效。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注册备案“秋影说家庭教育”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面向公众普及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知识。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由法研所具体牵头与联合国妇女署签署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研究项目合作。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参与申报的国家科技部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2022年度项目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的预审,目前正在按照科技管理部门和牵头组织单位的工作安排,补充完善课题申报书,积极准备正式申报。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22年度总收入1,277.7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71.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5.45万元。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比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6万元,减少0.71%,主要原因是2022年人员经费增加,项目经费减少。
(2)事业收入752.74万元。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杂志出版及课题研究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38.10万元,减少4.82%,主要原因是2022年度课题研究收入减少。
(3)其他收入13.58万元。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比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82万元,增长6.43%,主要原因是2022年度利息收入增加。
(4)年初结转和结余145.98万元。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及中央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追加资金,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22年度总支出1,277.7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54.21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872.80万元,主要用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事业运行及案例审判的支出。比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68.70万元,增长23.96%。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06.0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比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59.24万元,增长126.55%。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3)住房保障支出(类)75.35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比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8.32万元,增长60.22%。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4)结余分配172.11万元,主要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经费未使用及交纳所得税等。
(5)年末结转和结余51.44万元,主要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0.00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审判(项)财政拨款支出93.13万元,主要用于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42.40%,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2)事业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190.95万元,主要用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2.15%,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106.05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84.52万元,主要用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254.96%,主要原因是归还院机关以前垫付养老保险缴费单位部分资金。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21.53万元,主要用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29.86%,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1)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支出30.0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提租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1.5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3.21%,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3)购房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38.3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22.53%,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66.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0.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公用经费26.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二级项目1个,涉及资金65.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从评价情况来看,相关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完整,预算执行及时、有效,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绩效目标得到较好实现,绩效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不存在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2.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一)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