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全站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州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高新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项目“12·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BMGN9H3D,成立日期:2022年5月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等。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BKYN4Y79,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环境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住所:新疆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城区。
2022年6月26日,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将位于伊州区北出口高新产业园大洋西路21号比亚迪4S店装修工程交由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BOB全站。
2022年12月15日11时25分许,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人刘某辉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脚手架高度2.7米),右脚不慎卡在脚手架夹缝中,身体失去平衡,头朝下跌落至水泥地面,头部流血,全身无反应。11点29分,装修工人陈某拨打120急救电线抵达现场,刘某辉经随车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12月15日11时50分,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闫某超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接110报警中心通知,由主要领导及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核实确认,13时20分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快报。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BOB全站、及时,事故处置有力,未发生任何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得当,善后依法处理得当。
2.刘某辉位于2.7米高脚手架上进行安装板材登高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与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条规定:“若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机械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与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第二项工程安全2.5条规定:“乙方在实施装修合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以上条款发包单位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 “以包代管”现象。
2.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督监管不到位。未对脚手架搭设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未动态掌握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项目复工情况。
3.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
4.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装修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三违”行为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淡薄。
5.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设置安全员进行现场作业监护,未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交代作业过程中佩戴安全帽,悬挂安全绳等注意事项。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项目“12·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刘某辉,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人,因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1.任某兵,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闫某超,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条规定:“若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机械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施工安全协议书》第二项工程安全2.5条规定:“乙方在实施装修合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以上条款涉嫌 “以包代管”现象。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督导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BOB全站、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到装修施工项目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位。
(二)哈密顺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设置专人对施工项目后续现场装修工作进行监督,切实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特别是要加强对作业中现场装修工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检查。
(三)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加强装修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工人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及防范事故能力,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自保互保意识。
(四)新疆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制定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确保装修工人对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坚决杜绝盲目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现象。对装修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风险告知,作业过程中佩戴安全帽,悬挂安全绳等注意事项。
(五)举一反三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按照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从严从细。加强脚手架用材质量管理,严禁租赁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钢管、扣件等产品。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不折不扣落实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验收和监测管理。要严厉整治私招滥雇、无证上岗,班前交底不落实、教育培训走过场,违规作业、野蛮施工和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智防措施,坚决做到不培训不上岗、无方案不作业、无防护不进场和实时监测预警,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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