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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宅装修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适用专属管辖?BOB全站

  BOB全站张某住所地在A县,在B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21年1月2日张某与辉煌装修公司在A县签订了《商品房室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辉煌装修公司为张某所有的该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本案A县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理由是:住宅不同于商业或公益建筑用房,其规模小,劳动量不大,甚至一至两个熟悉装修方面的自然人即可完成装修业务BOB全站。虽然案涉合同表面上看是装饰装修合同,但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实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的约定管辖无效,A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室内装修合同》,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合同与承揽合同有本质区别,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A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案涉装修的商品房所在地即B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从装饰装修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中,能认定案涉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

  第二,从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来看,能认定案涉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

  第三,从案由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为一个子案由置于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一母案由之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法条条文含义亦是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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