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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全站【案情简介】2021年4月,青海某装饰公司将自己承揽的劳务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施工过程中招揽了郭某提供焊接劳务,上班次日郭某就不慎摔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装饰公司与郭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装饰公司在半年内赔偿郭某50000元BOB全站,但是协议签订后,装饰公司就以郭某系吴某个人雇佣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经过多次催要无果,2023年1月,郭某将该装饰公司诉至西宁市城西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装饰公司否认与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郭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城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郭某在为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就损害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BOB全站,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装饰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郭某补偿金50000元。

  【法官说法】员工发生工伤时,正常的维权流程耗时过长,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能够在协商过程中达成赔偿协议,无疑是化解矛盾最常用、最高效、最便捷的选择。那么对已经达成的赔偿协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反悔呢?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签订协议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进行博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很难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情况,协议被撤销的关键评判标准为是否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法定标准的,一般会认为显失公平。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除此之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情况下,该协议原则上有效,即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反悔”。

  日常生活中,为尽可能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等事实基础清晰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同时根据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约定赔偿金额,以确保工伤劳动者享受合理待遇,真正达到双赢效果,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文字整理 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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