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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挂牌 并上市交易的公告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德才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高科”)、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合”),前述被担保人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德才高科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整,为中建联合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5,500万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德才高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938.84万元,已实际为中建联合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5,242.97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4,695.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21%。本次被担保对象中建联合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下属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为德才高科、中建联合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德才高科、中建联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作为保证人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向德才高科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向中建联合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500万元的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5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密封件制造;金属密封件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销售;弹簧制造;弹簧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BOB全站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责任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放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责任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BOB全站
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公司本次为德才高科、BOB全站中建联合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解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的问题,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4,695.61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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