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全站公司于 2023年 5月 22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 0307民初 2428号民事调解书。
2019年 7月 22日,原、被告签订《通达电缆研发中心内部空间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固定金额为 16,500,000.00元,原告按施工合同和被告要求积极履行。2021年 3月 15日,涉案工程已经全部正式投入使用,但剩余工程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剩余工程款 5,372,994.40元(不含未到期质保金511,020.4元)及利息 241,336.99元(利息自 2021年 3月 1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BOB全站,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5,614,331.3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剩余工程款 2,0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 1,978,000.00元;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承担施工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包括拆除等费用)暂计 2,000,000.00元(最终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本案反诉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BOB全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4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装饰装修余款 1,750,000.00元。原告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向被告开具相应款额的增值税发票(已开具)。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剩余款项及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原告自愿放弃,不再向被告主张。
二BOB全站、被告(反诉原告)不再就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质量问题向原告(反诉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已于 2023年 5月 22日收回调解书涉及款项 1,750,000.00元,原、被告双方已执行完毕调解协议。
本次诉讼是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加快工程款的回收,缓解 公司资金压力。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 0307民初 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