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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9日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5月23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5月2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1,396,072,12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股份总数”)2,628,386,237股的53.1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307,243,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表股份88,828,8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89,896,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6,937,452股,占公司总股份1%,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92,34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3%;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6%。
同意86,17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5%;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6%;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59%。
同意1,392,34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3%;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6%。
同意86,17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5%;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6%;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59%。
同意1,392,339,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6%;反对5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6%BOB全站。
同意86,16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475%;反对5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6%;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59%。
同意1,395,475,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3%;反对5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9,300,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62%;反对5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0%;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92,34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3%;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6%。
同意86,172,840股BOB全站,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5%;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6%;弃权3,205,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59%。
同意1,394,8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4%;反对1,104,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8,702,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4%;反对1,104,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88%;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66,79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27%;反对29,190,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9%;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60,617,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296%;反对29,190,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706%;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90,517,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21%;反对5,464,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4%;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4,342,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15%;反对5,464,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88%;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90,523,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26%;反对5,458,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0%;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4,348,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80%;反对5,458,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22%;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71,406,260股BOB全站,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32%;反对24,576,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04%;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65,230,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20%;反对24,576,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382%;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94,877,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5%;反对1,10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8,702,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5%;反对1,104,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87%;弃权8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95,491,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4%;反对49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9,316,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3%;反对4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0%;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77,555,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37%;反对18,426,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9%;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71,380,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24%;反对18,426,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978%;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同意1,391,46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7%;反对576,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034,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0%。
同意85,286,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711%;反对57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3%;弃权4,034,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77%。
同意1,395,464,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4%;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同意89,288,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37%;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66%;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朱雪珍、赵增耀和殷新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23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询。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居兆律师、王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