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全站文声明与冯守宽,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区塔楼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62218831-9。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高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文声明与被告***、被告何成建、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BOB全站,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声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通知何成建、兄弟装饰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利,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成建,被告兄弟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付翦、***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利,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成建,被告兄弟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声明诉称:2015年7月15日下午约5时40分,原告下班(重庆市渝北区××街××庄园3期14栋1-8做涂工)准备离开工地,刚出门口,突然从天而降一条长约3米,宽10公分,厚5公分的木方砸在其头部和肩部,当事人本能反应向上望才知道是14栋2-8在私搭乱建,原告立即到医院,诊断为颅脑伤、脑振荡、头皮血肿、颈部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咽峡炎等,用去医疗费70000(被告支付1506.69元)。在住院期间当事人与家属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态度极为不好,从没到医院看望和安慰原告,没有一点仁义和道德。事发地××庄园管理处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不配合,辖区派出所打电话,被告电话也不接。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误工费153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769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金额33415.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属实,我没有侵犯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成建辩称:出事时,我已经做完了,对于掉木方的事实我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被告兄弟装饰公司辩称:不是我公司的工作内容,我公司入场时间是9月8日,事故发生时间是在7月15日,不是我公司的责任,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装修房屋,2015年6月24日,被告***与被告何成建签订《土建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街××庄园3期14栋2-8住房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何成建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何成建进场施工,2015年7月15日17时40分许,原告文声明在重庆市渝北区××街××庄园3期14栋1-8做涂料下班离开,当原告文声明走到门口的小区公路时,被楼上被告何成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中不慎掉落的一根木条砸在头上,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7月15日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5天,由于病情加重,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BOB全站,于2015年7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颅脑伤,(1)脑震荡(2)头皮血肿;2、颈部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3、急性咽峡炎;4、高血压病。出院医嘱:1、继续康复治疗,合理营养,门诊随访;2、休息壹月;3、伤后1月、3月复查CT;4、心内科门诊随访、控制血压。原告的医疗费合计9201.99元。被告何成建雇请的工人**支付原告医药费630元,被告何成建的妻子支付原告医疗费876.69元。
另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与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街××庄园3期14栋2-8住房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不包含所有土建施工项目及屋顶施工项目。事故发生时,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尚未进场。被告何成建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
上述事实有渝北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渝北区人民医院门诊费用明细清单、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一日清单、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门诊医院费收据、询问笔录、土建工程合同、收据、事故证明、报警说明BOB全站、关于**全报警相关视频材料的情况说明、照片3张、工资单、开工报告、劳务合同书、室内装修预算表、证明、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与将重庆市渝北区××街××庄园3期14栋2-8住房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何成建施工,被告何成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中不慎掉落的一根木条砸在原告文声明头上,致原告文声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何成建应当对原告文声明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没有施工资质的何成建施工,被告***有选任过错,故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尚未进场,故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2、原告住院前门诊5天,原告的住院10天,原告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合计为45天。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原告又未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按上一年度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4291元/年计算,其误工费计算为45天×44291元/年÷365天=5460.54元。
5、原告未举示交通费票据,鉴于原告受伤后确需花费交通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
6、原告受伤未鉴定伤残等级,受伤不严重,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脑震荡后遗症等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6362.53元。被告何成建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等费为16362.53元×80%=13090.03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为16362.53元×20%=3272.50。扣除被告何成建雇请的工人**支付原告医药费630元,扣除被告何成建的妻子支付原告医疗等费876.69元,被告何成建还应赔偿原告的医疗等费为11583.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何成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文声明医疗等费11583.34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文声明医疗等费3272.50元。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何成建负担320元,由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裁判文书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1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0214民初187号2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新01民终919号3**市志宏机械设备租赁部、中建新疆建工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3)新0109执968号4新疆胶之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3)新0104民初868号5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祥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3)新0104民初910号6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3)陕0402执保341号7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3)新4003执异13号8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3)陕04民终1009号9青岛晟暄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3)鲁0214民初6673号10伊犁**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3)新40民申92号查看更多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