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全站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重要性和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相同账龄的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55,793,949.88元,其中部分以美元计量的应收款项,因汇率变动导致期末以本位币人民币计量原值增加30,934,403.85元,因此计提相应坏账准备30,934,403.85元,上述汇率变化同时产生汇兑收益30,934,403.85元,两项加总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为0;本期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主要为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浆果晨曦”)、喻策应付公司重组交易意向金的进一步计提,该笔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69,300,000.00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5,151,699.89元,截止期末已计提坏账准备总计267,521,669.89元,剩余账面价值为1,778,330.11元(该金额为公司已冻结浆果晨曦、喻策的银行存款金额)。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本期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89,186.17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上述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8,595,537.99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上述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本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409,066.50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抵消汇兑收益产生的影响后,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48,053,336.69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就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据协议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旨在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按协议约定开展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5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非占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上限为0.05亿元。
《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财务公司52%的股权,亨通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持有财务公司48%股权,亨通集团控制财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的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持有公司450,497,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79,170,4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亨通集团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亨通光电财务总监吴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除上述关系外,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结算与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其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等)、非融资性保函等。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资金证明、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综合考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给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公司保证按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银票贴现、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财务公司免予收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
在使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财务公司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于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等指标进行相应限制,财务公司应对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服务进行监控以实施该限制。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如下:
本协议执行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旨在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内部审计制度》等较完善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等。
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并定期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保障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安全。按照公司内控流程,公司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账户每月进行对账,年度由具有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关联交易出具专项说明并予以信息披露。公司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
财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整套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已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财务公司通过有效执行业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达到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要求。
对于存放在财务公司账户的资金,财务公司按照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保证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
财务公司制定了《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用于应对突发 的流动性风险。财务公司流动性较为宽松,从未低于监管要求。同时财务公司储备了一定的同业授信额度,用于做好流动性储备。
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铜箔”)因投资建设5万吨/年电解铜箔项目,拟向关联方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山电力”)、江苏亨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接受工程施工服务、技术服务,交易金额合计5,248.00万元(含税);其中,拟投资建设的5万吨/年电解铜箔项目供配电(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亿山电力中标,中标金额3,998.00万元(含税),亿山电力拟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亨通铜箔为提升设备协调效率和生产自动化水平拟向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技术服务,交易金额1,250.00万元(含税)。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3次(不含本次交易,也不含控股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35,131.17万元;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前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亨通铜箔投资建设5万吨/年电解铜箔项目,拟向关联方亿山电力、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接受工程施工服务、技术服务,交易金额合计5,248.00万元(含税)。
亨通铜箔因投资建设的5万吨/年电解铜箔项目对相应供配电(一期)工程实施招标,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公司亿山电力中标,中标金额3,998.00万元(含税)。亨通铜箔拟与亿山电力签署《德阳经开区亨通精密新材料项目供配电(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接受其工程施工服务,合同金额3,998.00万元(含税)。
亨通铜箔为提升设备协调效率和生产自动化水平,拟向亨通集团控制的公司亨通智能采购智能物流设备。亨通铜箔拟与亨通智能签署《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设备及接受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250.00万元(含税)。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亨通铜箔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亨通铜箔向关联方亿山电力、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接受工程施工服务、技术服务,并签署相关合同。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022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的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拜克生物按原合同约定承接购买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上述股份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2.2022年10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8,160.00万元收购江苏亨通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铜业”)持有的亨通铜箔51%股权,并在后续认缴期限内缴纳原亨通铜业未实缴的标的股权对应的16,511.25万元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及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本次交易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自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亨通铜业签署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铜箔与受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51.15万元。
交易对象亿山电力系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持有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电力”)51%股权,万山电力持有亿山电力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亿山电力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象亨通智能系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亨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亨芯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亨通智能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亨通智能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电力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劳务分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水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废料发电;储能装置及其管理系统研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其他未列明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咨询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网设备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的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亨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0,497,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79,170,4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亨通集团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亨通光电财务总监吴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亨通光电持有万山电力51%股权,亿山电力系万山电力之全资子公司,亿山电力与本公司之间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亨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0,497,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79,170,4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亨通集团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亨通光电财务总监吴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亨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亨芯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亨通智能100%股权,亨通智能与本公司之间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亨通智能系智能装备供应商,本次亨通铜箔拟向亨通智能采购的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亨通铜箔拟与亿山电力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等行业规范为计价依据,采取招标方式,通过竞标确定合同价格。
亨通铜箔拟向亨通智能采购设备以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及亨通智能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依据,构成价格为设备生产采购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供电方案变更、内外线高低压供配电工程深化设计、供货、施工、检测、运输、上下车、二次搬运、安装调试及配合机电对整个系统调试、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工期66日历天。项目施工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完成项目供电方案变更(如需变更)、内外线高低压供配电工程深化设计(如有变更)、供货、施工、检测、运输、上下车、二次搬运、安装调试及配合机电对整个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按上述顺序提交所需的资料。
2.高压外线:完成从供电方案批复的市政高压电源点10kV环网柜间隔(拟定)到本项目各变电所进线桩头止的已建或拟建的线路敷设及挂牌,系统接线、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防火措施及放火封堵并保证通电正常使用等。
3.高压内线:由变电所相线路敷设及挂牌,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并保证通电正常使用。
4.变电所:电缆井盖板供货安装;电缆明配管;电缆的敷设及挂牌;高、低压开关柜供货安装及调试;各类配电屏供货安装及调试;变压器供货安装及调试;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货安装;母线槽/母排、始端箱的供货安装、终端连接等系统接线总线、通讯、二次电缆供货及敷设;接线接地装置施工明装部分供货安装及试验;设备本体接地及调试及配电柜基础槽钢、型钢及辅材供货、制作及安装;橡胶绝缘垫供货安装;一次模拟运行图板、标示标牌、运行准备措施等;配电监控系统的设备材料供货安装及调试;防火措施及防火封堵;每个变电所内需至少配置安全工具柜1只、检修工具柜1只及适当数量的安全工具等。
6.完成上述全部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高压、低压、变配电系统、配电监控及能耗检测系统等)的设计、审核、施工BOB全站、调试、开通、验收等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完成以上配电工程相应的全部土建工程,包括回填、电缆沟、开孔、封洞、设备选型、槽钢基础等。
8.负责办理亨通铜箔预付电费相关缴存手续,完成本项目正式供电通电及本工程电力部门与亨通铜箔现场要求配合的其他相关事宜。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998.00万元(含税),税前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667.89万元。进度款按每两个月完成产值60%支付;付至合同价的65%时停止支付;通过竣工验收后付至完成部分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毕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送达建设单位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1.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
2.工期节点突破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超过10天以上的需支付20,000元/天,同时发包人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
亨通智能提供的设备整体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设备零部件的质保期与设备整体质保期一致。亨通智能应当积极响应亨通铜箔在验收、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在亨通铜箔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后24小时以内予以响应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确保亨通铜箔正常生产经营,在48小时内派代表携带备品备件到达设备现场服务。质保期内,亨通智能免费提供设备保修和保养服务,相应维修、更换、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保修和保养措施产生的费用均由亨通智能承担。
质保期后,免费提供设备维护保养的人员培训,在设备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亨通智能仍应提供设备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服务,相应的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费用按照人工加材料成本费收取,非因亨通铜箔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设备问题,亨通智能累计收取的维保费用不超过该设备价格的20%。
第三条 亨通智能应当于2023年10月10日完成向亨通铜箔交付设备,并于 2023年12月31日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常使用。亨通智能应当按照完成时间要求向亨通铜箔提交书面的交付、安装、调试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配套设施的方案。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十五天,亨通铜箔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总额的30% (即人民币375万元) ,设备验收合格后预付款转为甲方支付的货款;
2.发货款:本合同设备在工厂制造完成且已符合出厂条件后(亨通铜箔在收到亨通智能已具备交货条件及要求亨通铜箔支付发货款的书面函)十五天, 亨通铜箔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总额的30% (即人民币375万元),设备验收合格后发货款转为亨通铜箔支付的货款;
3.验收款:设备验收合格后且亨通铜箔收到亨通智能开具的设备价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后30天,亨通铜箔支付设备价款总额的30% (即人民币375万元);
4.质保金:设备价款总额的10% (即人民币125万元) 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第一年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异议后30天,亨通铜箔支付设备价款总额的10% (即人民币125万元) 。
本次交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与业务开展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亨通铜箔向关联方亿山电力、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接受工程施工服务、技术服务,并签署相关合同。关联董事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一)2022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的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拜克生物按原合同约定承接购买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上述股份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二)2022年10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8,160.00万元收购江苏亨通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铜业”)持有的亨通铜箔51%股权,并在后续认缴期限内缴纳原亨通铜业未实缴的标的股权对应的16,511.25万元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及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本次交易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自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亨通铜业签署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铜箔与受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51.15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的规定无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较报告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德清壬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瀚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预计额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及美元2,00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3.7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部分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为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担保;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升华拜克(香港)”)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000.00万美元的担保;为德清壬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壬思实业”)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00万元的担保,为上海瀚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能源”)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及美元2,00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额度内,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担保预计授权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在签署担保预计授权期限及担保额度内签署上述担保相关文件。
上表为2023年度公司预计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实际担保金额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金额。担保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了不影响上述公司日常经营,在不超过本次担保预计总额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被担保人之间适当调剂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农药技术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拜克生物总资产为74,028.48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3,871.6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3,671.78万元,资产负债率18.74%,净资产60,156.80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8,896.28万元,净利润145.26万元(数据经审计)。
升华拜克(香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现持有升华拜克(香港)100%的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升华拜克(香港)总资产为2,092.1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负债总额为3.5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56万元,资产负债率0.17%,净资产2,088.55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58.49万元,净利润16.13万元(数据经审计)。
经营范围:农药经营(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经营,橡胶及橡胶制品的销售,工业油(非食用)、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初级农产品(除食用)、五金、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除贵稀金属)、建筑材料、纺织原料销售,批发(票据):氢氧化钠、甲醇、甲醛、双氧水、冰醋酸、硝酸、盐酸、硫酸、氢氧化钾、二氯甲烷、亚硝酸钠、乙酸乙酯、吡啶、硫酸铵、二甲苯、甲基异丁基酮、丙酮、氨水、乙醇、异丙胺、二甲基甲酰胺、二乙醇胺、保险粉、甲苯、2,5一二氯苯胺、对甲苯黄酰氯、麦草畏、辛硫磷、2,4一滴【含量〉75%】、百草枯【含量〉4%】、毒死蜱(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园林绿化,室内装潢,生物技术服务、化工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及其他经济信息(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实业投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壬思实业总资产为1,966.91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9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99万元,资产负债率0.35%,净资产1,959.92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42.97万元,净利润83.27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摩托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瀚叶能源总资产为253.62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负债总额为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万元,资产负债率0.00%,净资产253.62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831.57万元(数据经审计)。
本次提供担保的额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签约时间及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情况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担保预计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有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上述担保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预计额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万元及美元2,00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3.7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2年度报酬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业务收入、2022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董事会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人民币110万元,内控审计费人民币60万元,对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次收费系按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与2021年度一致。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要求和范围,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3年度相关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和胜任能力,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2022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体系运行情况,出具的审计结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支付2022年度报酬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2年度报酬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投资种类:券商收益凭证、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国债逆回购)或美元换汇定期理财。
● 投资金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和美元1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波动及政策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和美元1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