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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荣誉丨盈科成都8名律师荣获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团队与个人”“知识产权优秀案件”表彰BOB全站

  BOB全站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扬斗志,经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案例评选小组推荐、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报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批准,对相关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成都”)共8名律师荣获2022年度十佳知识产权部门主任、2022年度优秀专业化律师、十佳著作权案件、十佳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10类表彰!

  未来,盈科成都律师们将继续深耕专业领域,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为盈科成都更高质量发展不懈努力!

  四川深北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深鸿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x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成立,深x公司发现侵权公司A公司的经管范围与深x公司经管范围高度相似,同时,侵权公司A公司官网的总体设计、页面设计、网页内容结构、产品图片、公司简介、董事长致辞、企业文化均直接复制深x公司官网内容,甚至直接复制深x公司的质量认证证书用于自己的简介,宣传推广、市场营销。侵权公司B公司与侵权公司A公司共同享有和管理运营该官网,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及网页内容均侵犯了深x公司的著作权,又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是与深x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BOB全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导致深x公司减少了营业收入,增加了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的营业收入。

  1.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x公司损失 50,000元;

  2.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x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 50,000 元和公证费 3500元。

  1.深x公司的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是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其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

  2.深x公司的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经营维护的网站网页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与深x公司的同站网页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3.侵权公司A公司,侵权公司B公司经营维护的网站侵犯了深x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抄袭深x公司网页的行为又构成了对深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不二吧公司诉称其将酒吧、餐吧、音乐等元素相融合,于2016年7月7日成立“武侯区不二音乐餐吧”并推入市场,主打卖点为音乐餐酒吧。“不二”“不二吧”等企业字号及店铺统一装饰形成的原木纯色桌椅款式、木艺竹艺灯饰及吊灯、白色靠垫及遮阳伞、热带风格茅草屋顶及热带绿植的店面装潢及布局等经其经营,在餐饮行业中已经形成较强品牌辨识度和较高知名度。

  原告不二吧公司认为被告不二火锅店作为同业、同地域的经营者BOB全站,在对“不二”“不二吧”等字号及知名度明知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不二”字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抄袭不二吧公司店内装修、装潢,攀附不二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近似的表示”以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不二”缺乏具体的含义使之与其他经营主体区别开来,不具有显著性,原告不二吧公司主张的装潢无法起到识别产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不二吧公司是否享有相应权益基础提起本案诉讼,是认定不二火锅店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二吧公司所主张的装饰在其营业场所内的原木纯色桌椅款式、木艺竹艺灯饰及吊顶、白色靠垫及遮阳伞、热带风格茅草屋顶及热带绿植,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装潢。不二吧公司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二吧”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名称。

  对于上述装潢及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定影响”应当考虑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两个因素进行判断。

  不二吧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不二”汉字与其经营的餐吧的“吧”字组合,形成显著特征,将其与他人区别开来,可以认定为具有显著性。不二吧公司所主张的装潢原木纯色桌椅款式、木艺竹艺灯饰及吊顶、白色靠垫及遮阳伞、热带风格茅草屋顶及热带绿植是其装饰物及经营用品本身所具有的摆放、装饰功能,这些装饰也并非不二吧公司特别定制,其他经营者也可以从市场上自由获取,其装潢不宜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不二吧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是将“不二吧”拆分,与其他文字组合为“不二音乐餐吧”“不二民谣餐吧”等,或者单独强调使用其中的“不二”,并未完整突出的使用其企业字号,不能证明不二吧公司通过经营和投入使得其字号“不二吧”本身获得一定影响。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二吧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二吧”及所主张的装潢属于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装潢。对其主张以“不二”作为企业名称提出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不同于网站等互联网产品可以凭借其关注度与知名度直接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餐饮行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更难以凭借相似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来获得经济收益,何况被告使用的“不二火”也并非原告主张的“不二”。原告将通用汉字“不二”为标识文字内容作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因素,侧面上是请求商标侵权的打击范围,扩大了受害主体。

  同时,原告主张简单装潢与布局组合也缺乏特有性与显著性,其装潢装饰是其装饰物及经营用品本身所具有的摆放、装饰功能,并非原告特别定制,其他经营者也可以从市场上自由获取,不具有显著性。装潢中的阔叶、网状叶等元素是热带风格中常见的元素,这种含义是被装潢本身的属性所赋予,而不是原告公司经营者使得装潢取得这种特征,即无法起到识别产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利于维持市场秩序,保护通用汉语词汇在商标中的正常使用,以及推进普通装潢风格的普遍使用,保护更为广大商业主体的合法经营利益。

  专业领域:擅长为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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