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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号)要求,我局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后的《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关于印发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六条;《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五条;《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七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邮政企业未在营业场所公布网点名称,在显著位置公布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封装用品收费标准、邮件和汇款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用具或者未按规定表明邮筒开取频次和时间

  3、邮政企业未按湖南省邮政条例规定的省内互寄信件时限送达,对用户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经测评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6、邮政企业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八条。

  13、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九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5、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快递企业未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1、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寄递业务,未在信件封套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条。

  23、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五十条。

  25、快递企业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26、快递企业未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用户投诉

  28、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29、快递企业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收寄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

  30、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未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或者对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未如实记录有关内容,按规定保存记录

  31、快递企业未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不遵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32、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快递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8、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收寄邮件、快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湖南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0、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活动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41、冒用邮政企业名义、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42、邮政企业未按规定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备普通邮票发行数量、违反邮票销售规定、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44、邮政企业未按规定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或者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5、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集邮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6、主办单位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未在活动举办前,将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办理备案

  48、未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换领有效期届满的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49、集邮票品经营者违法经营伪造、变造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建国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未注明发行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擅自进出口的集邮票品,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50、邮政企业违反规定未在发行期内按面值、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或者向集邮爱好者隐瞒、提供虚假的集邮票品信息

  51、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受处罚、被投诉情况,公布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5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全监控的有关数据、信息

  5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真实完整报送有关数据

  55、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在设计建设前、竣工验收后将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备案

  56、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57、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59、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产品、使用过期或者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转让、出售生产监制证书

  60、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销售、使用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BOB全站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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